第三百二十五章 先置咨政元老院,再厘帝国三司法 (5 / 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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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哪里有问题,他们自己又说不上来。
只是行政起来总感觉有不少迟滞,很多时候事倍功半还遭人诟病。
“制律者与执律者一并而行,此岂不是自做刑律又当判官么?!”
这话确实说的让白昂不由得脸红,刑部确实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审判之责。
一般来说只有国朝要案或者“大辟”,即重大案件或者死刑督察院、大理寺才会介入一并审理或复审。
这就是明清时期的“三司法”制,算是较之前朝比较进步的地方。
“刑部职需一拆为三:一则为‘帝国刑令司律部’,彻底、完全的厘定、修正帝国律法!”
“经六部内阁及陛下审阅朱批,后颁布并监督其行。下辖十三司,分治各行省司律督促。”
唔……这个倒是个好法子,《大明会典》是弘治十年才开始修订的现在都还没搞完。
毕竟之前负责的首辅徐溥,已经彻底的跟世界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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